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能否适用抵销
2026年07月27日
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能否适用抵销
在李某祥与河南大城 (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郭大某以及河南天龙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人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在上诉理由中指出发包人大城公司支付郭大某的一笔170万元款项是郭某对大城公司董事长李某程的个人欠款,不能认定支付的是工程款。而大城公司答辩称经郭大某、郭某同意,将郭某拖欠的170万元债务冲抵工程款支付给郭大某,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任何禁止性规定,合理合法。
笔者认为该债务可以与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抵销,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相关当事人认可的事实,郭某对大城公司负有170万元债务,大城公司负有向郭大某拨付17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郭某将其对大城公司的170万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郭大某,经过了大城公司和郭大某的同意,该债务转移行为合法。(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因此郭大某与大城公司互负170万元到期债务,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可以抵销。
但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对债务真实性的调查,以免当事人通过虚假债务抵销的方式逃避工程款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