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有哪些?本案应该采用定额计价标准,还是采用清单计价标准

一、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有哪些?本案应该采用定额计价标准,还是采用清单计价标准

工程造价的计价标准主要有三种:定额计价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和市场价。定额计价标准是依据政府统一发布的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再以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对材料价格补差,最后按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各种费用,最后形成工程造价。这种计价模式的价格都是指令性价格,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企业的实际消耗量、单价和费用发生的真实情况。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 “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由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及综合实力自主填报单价。采用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能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市场价,是经销商出货的合理价格,一般是企业购买产品的最直接最真实的价格。

那么司法鉴定应当采用哪个标准来确定工程造价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说明:

1.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情况。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那么,以上法律规定很明确,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当事人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结算。在参考案例1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均有明确约定,鉴定机构按照约定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法院未支持。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2013清单计价规范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那么,如果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当事人约定了使用定额标准,此种约定是否有效?鉴定单位应当适用何种标准确定工程造价?笔者认为,计价规范是建设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属于强制性标准,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亦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违反此规定即无效。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额标准结算工程造价,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计价标准没有明确约定,鉴定单位采用定额标准进行计价,法院并没有因为涉案工程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而否定鉴定报告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计价方法和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合同法》第62条第 (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结合本案例,尽管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 “各单项工程单价以业主签认的重新报价后的单价为基础,经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但在意向书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却并未就工程价格进行过协商。因此,双方对于计价标准和方法没有明确约定。那么,鉴定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以何种标准计算呢?到底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呢?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计价方法有三种,一是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二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三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价格和市场信息价是不同的,市场信息价,是建设部门发布对某一产品价格市场行情分析得出的平均价位,一般作为定额价的调整和补充;而市场价格是经销商出货的合理价格,一般是企业购买产品的最直接最真实的价格。采用第一种计价方式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适用。采用第二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市场价格的证据,比如购买材料的合同、发票等。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即定额价标准。本案没有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当事人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所以,不适用第一种方式。当事人没有主张按照市场价格结算,也没有提供市场价格结算的证据,所以,不适用市场价标准。清单计价是比较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计价方式,但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因本案中双方约定不明,所以,亦不适用清单计价标准。因此,本案,鉴定单位采用定额计价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3情况与本案类似,亦属于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方法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鉴定单位采用定额价标准确定工程造价。

但本案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本案因涉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是清单计价标准。中铁公司有充分理由主张其与磊鑫公司的工程价款按照清单计价标准来确定。但是,磊鑫公司在一审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时,中铁公司既未举出其与业主的中标合同等证据,也未明确主张本案工程造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价进行鉴定。二审期间,中铁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二审采信鉴定机构以定额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在再审时才提交上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新证据,所以,法院不予认定。本案采用市场价明显对中铁公司有利,但因中铁公司怠于举证,最终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如果中铁公司对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有清楚的理解和掌握,应该在鉴定中积极提供各种鉴定依据,并明确提出按照清单价格鉴定的要求,鉴定机构会分别以定额价与清单价作为鉴定依据,给出不同的结论。最后法院就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裁决。在参考案例2中,鉴定单位即分别按照市场价和定额价给出两个结论,最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纳市场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