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如何举证
根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规定,鉴定依据包括行为依据、法律政策依据和分析计算依据。行为依据是指鉴定委托书;法律政策依据是指开展鉴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分析 (或计算)依据,主要是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变更单、纪要、勘查、及测量资料、价格信息来源等。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专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后做出的,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提交的材料也是证据,凡与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关的一切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图纸、设计变更与洽商、工程联系单、签证和索赔等相关证据,都应提交给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及时提供鉴定材料。如果未按鉴定人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也必须有充分的鉴定依据。如果主要鉴定依据不足,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很可能导致鉴定报告不被采信。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 (四)项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该院认为,“益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的主要计算依据是复印件,且其亦未经现场核查,因而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不足”是正确的。但是再审法院并未支持中铁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原因就在于中铁公司在原审中不积极配合鉴定,不及时提供鉴定材料,亦未提供原件证明鉴定依据的复印件虚假,因此,中铁公司关于不应采信益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而应按工程量清单价进行结算的主张以及在该院再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同样承担举证义务,应当及时充分地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