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如何对鉴定
报告进行质证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有效质证一般应当具备两点:及时和完整。及时,是指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对鉴定报告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完整,是指当事人不仅要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还要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纠正错误、做出说明等具体要求。有些情况还需要提交反驳证据。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不完整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很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中铁公司有证据证明本案应当按照清单计价标准来计算工程价款,但因其没有在原审中提出相关证据,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对于鉴定人依据复印件做出鉴定报告,尽管法院已经认定依据不足,但仍然对鉴定报告给予认定,是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并无不当。所以,在鉴定程序中,如同在其他诉讼程序一样,当事人要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否则,可能会承担程序失权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