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属于固定价

一、如何确定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属于固定价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明确什么是工程造价和确定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7]

对于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建设部和财政部的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可见,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方式主要有四种: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国家宏观调控。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所谓 “固定价”,又称 “闭口价”“包死价”“一口价”,而 “包死价”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价与量作为一个整体 “包死”,就是所谓的 “固定总价”。另一种仅仅是价格 “包死”,这就是所谓的 “固定单价”[8],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减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 “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固定价,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固定价格、不变价格、一口价或不作调整等内容的,应认定为固定价;若约定“暂定”或按实结算等内容,则应认定为开口价。例如在参考案例3中,当事人虽然约定固定总价,但工程发包时,没有施工图,只有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合同各方确定合同报价的主要依据是发包方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即工程量清单成为确定合同价款和范围的主要条件因素。由于承包人对清单所列工程量是否完全、准确,主要需通过施工图和相关规范进行核算,当工程项目只有初步设计,没有明确施工图时,清单所列工程量往往会因漏项、计算错误而与实际工程量出现较大差距,从而导致合同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发生争议,故以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更适宜于固定单价的工程合同。最终认定双方未形成固定总价的结算关系。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固定价则有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地矿公司应为新源公司完成两项施工内容,一是完成截污干管W128-1∽W128∽W129∽W139段,二是完成截污干管W71∽W91段。合同价款606万元 (本合同价款不包括W128∽W129段管道跨河工程费用、道路恢复费用、运距超过200米的土方及渣物运输费用、施工降排水费用)。双方在 《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还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 (但不包括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可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的承包范围和工程价款均予以固定,所以,法院认定固定总价合同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