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是否有影响?实际施工人的间接费和利润是否应当计取
(一)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值,是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在法律适用上也经历了一些变化。在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一般依照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来确定工程价款。但是对于折价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只能取得其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的折价费用,而不能取得利润,否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因无效合同获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结果没有任何区别,法律的严肃性将会荡然无存,等于变相地鼓励纵容违法承揽工程这一现象。因此,实际施工人不应以无效合同获得工程的利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0条即规定,无效合同不得计取利润。本案中的一审、二审法院均持有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的价款,不应当因为合同有效无效而作区分,而应当看合同系争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只要验收合格,就应当按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 《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正是因为法院间认识的不同,导致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相距甚远。
(二)正确运用无效合同 “折价补偿”原则,要正确理解工程造价的构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可以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税金共同构成工程实际成本。工程合同的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依法可获得的盈利,显然指当事人的合法收益;如合同无效,这部分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计取。据此,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可予支持承包人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即包括间接费,但不能包括有效合同才能获取的利润。所以,本律师认为山东高院再审时对于无效工程造价的构成的认定是值得商榷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