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不予鉴定的具体运用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固定价不予鉴定”已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规定,这一规定的产生有一定的司法背景。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结算,但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主张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或审价,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不同意鉴定、评估或审价。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这种情况有多种做法。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确定工程价款;有的审判人员抛开合同约定,对工程量和价全部进行鉴定;有的审判人员只对承包范围之外变更的部分进行鉴定。做法很多,极不统一。本条规定就是为了统一认识,明确界线而做的规定。
但因法律只是作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情况复杂,适用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要正确适用本条规定,还需要全面深入理解其含义和适用条件:
1.约定在先是适用固定价不予鉴定的前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不予鉴定的实质是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一方主张鉴定法院不予以支持。参考案例1中,当事人在合同第8条约定 “本项目施工所用的材料、施工机具等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一次性包死”。法院根据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认定双方工程价款约定的455万为固定价,驳回了上诉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所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判的前提条件。
2.明确承包范围是固定价不予鉴定的基础。
固定价不予鉴定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之上的,即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之内的总价或单价不变。一般是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对于约定范围之内的价格不作调整,而对于约定范围之外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又无法确定的,则需要鉴定。本案中地矿公司申请对固定价之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窝工、停工损失等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鉴定,并对承包范围之外的工程价款给予认定是正确的。
3.约定风险范围是公平确定双方利益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同时,明确合同的风险范围,在风险范围之内的价和量的变动不调整,同时约定在风险范围之外的调整幅度和计算标准。由于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影响而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无法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市场变化。如果不约定风险范围,可能出现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因此,双方一般会按行业惯例,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物资价格和工程量的增减。如果对风险范围没有约定,出现利益的重大失衡,法院一般会适用公平原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参考案例2中法院虽然认定当事人约定固定价结算,但对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增加的1,000多万元的工程价款也适用公平原则,判令新安县人民政府承担一半的补偿。这一案例,就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对固定价不予鉴定的变通和调整。
4.固定价合同下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及工程的签证、索赔,仍需要鉴定。
尽管合同约定固定价,但如果发生施工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变更或者发生签证、索赔等事项,超出合同约定的幅度或者在固定单价情况下的工程量无法计算,都可能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风险范围之内的工程量变更,价格不作调整,不需要鉴定。固定价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约定风险范围,在风险范围之内的变更不作调整。只有在风险范围之外发生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才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或者进行鉴定。本案中,双方在 《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 (但不包括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地矿公司在施工初期,依据的图纸为施工平面图,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平面图的内容进行了变更,虽然地矿公司的施工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化,但按照合同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采用的是固定价合同,因此,对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应进行调整。
(2)对于已经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内的签证项目,不予鉴定。
实践中,尽管当事人约定了固定价,但也可能形成很多签证,但并非所有的签证都需要鉴定。是否需要鉴定,要看签证项目是否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内。如果签证上的工程项目,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内,则不应另行鉴定计取工程量。参考案例4中,法院认定,工程范围应当是经审图公司审定的图纸及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上述范围之外的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工程签证单或双方协议为准。经审图公司审定的图纸或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体现的签证项目,应包含于双方约定的闭口价的工程量内,评估公司未再另行计价并无不当。可以说该案中,法院对固定价的认定和工程承包范围的认定都是非常准确的。
综上,固定价不予鉴定是一定条件下的 “固定”和 “不鉴定”。在承包范围之外、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均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法院还会适用公平原则来调整。固定价合同还可能会因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等影响,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当事人选择固定价确定合同价款时,要对市场环境、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作全面考虑,公平确定合同价格,同时对承包范围、风险范围等作明确约定,以减少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