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及期限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及期限

尽管勘察、设计合同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且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在第16章 “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之下,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勘察人、设计人亦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般观点认为,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勘察人、设计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

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优先受偿权批复》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该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则意味着该项权利的丧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