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2026年07月27日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合同法》亦未作出规定,但《优先受偿权批复》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该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为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而不包括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对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存在争议,但是,司法裁判中,一般不认为利息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因为,如果发包人不存在违约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其也便不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因此,利息属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 《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利息不应归入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亦存在争议。但在司法裁判中,一般认为,对此问题应分两种情形分析,如果垫资款用在了施工中,如支付了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款等的,则此时垫资款的性质符合《优先受偿权批复》界定的 “实际支出”的标准,应当归入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但如果垫资款未用在施工中,而是发承包人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则该等垫资并不符合 “实际支出”标准,不应归入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