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挂靠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条规定具体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 “挂靠”的,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违反 《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是将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确定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收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