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课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16年真题[36]
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3/85)
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2.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B.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籍当事人一方,其申请书可以使用本国语言
C.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的,可以准许
3.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在中国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则双方协商符合规定的是:( )
A.双方约定对此争议由甲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B.双方约定对此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C.双方约定对此争议由海牙国际法院管辖
D.双方约定对此争议可以由甲公司住所地、乙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5.下列关于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涉外仲裁的承认和执行,说法正确的是:( )
A.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向外国法院申请
D.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涉外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B.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
C.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D.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同样受到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
★★2.赵江雨与张红霞于2006年在北京市朝阳区结婚,2007年3月起,赵江雨长期在加拿大出差,并最终移居加拿大,成为加拿大籍公民。2009年8月,张红霞以夫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为由向中国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江雨解除婚姻关系。赵江雨于2009年9月15日在加拿大收到了张红霞的起诉状副本,并于2009年10月7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赵江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于2009年10月10日向赵江雨送达了裁定书,赵江雨当日签收了裁定书。2009年11月3日,赵江雨就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赵江雨的上诉超过了法定期限,其上诉无效
B.赵江雨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C.赵江雨的答辩超过了答辩期限,其答辩无效
D.赵江雨的答辩符合法律规定,其答辩有效
3.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而该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又无互惠关系时,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通过外交途径申请
B.我国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C.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当事人可以通过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当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
A.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B.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中国国家、社会利益的
C.依据我国法律将作出不同处理的
D.委托的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5.居住在我国的德国人科勒驾车外出时将一老者撞伤,被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
A.受科勒委托的德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科勒委托的一位瑞士朋友担任诉讼代理人
C.受科勒委托的德国驻华领事馆的一名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D.受德国驻华领事馆委托的一名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6.对下列各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
A.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
B.被告现在正在我国境内旅游
C.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D.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7.涉外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下面做法正确的是:( )(https://www.daowen.com)
A.应当制发调解书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应当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D.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8.就读于北京市海淀区某高校的韩国籍留学生金某在一家位于朝阳区的酒吧与一名中国籍服务生发生冲突,并将该服务生打伤。现该服务生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00余元。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A.朝阳区法院
B.海淀区法院
C.原告自己的住所地法院
D.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费某与梁某均为中国公民,两人于2005年10月在广州结婚,次年梁某即留学意大利。2009年3月,梁某向意大利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费某的婚姻关系。同年4月,费某在国内获知梁某起诉一事,遂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由于意大利法院已经受理了梁某的离婚诉讼,天河区法院不得再行管辖
B.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C.尽管梁某已经向意大利法院起诉,但对于费某的诉讼,天河区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
D.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费某应当到意大利法院应诉
★10.下列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有:( )
A.涉及华侨的案件,所争执的标的物亦位于我国境内
B.涉及华侨的案件,引起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在我国境内
C.港、澳居民在人民法院因经济纠纷起诉、应诉时,持有其他国家护照或英国、葡萄牙本土护照
D.中国公民之间发生争议,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11.美国沃纳公司总部设在纽约,在中国北京设有办事处,并在上海拥有一处物业。该公司因合同纠纷被中国梦醒公司诉至法院。该合同签订于天津,并约定在南京履行,但现在尚未履行,则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A.北京 B.上海
C.天津D.南京
12.下列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办理的有:( )
A.中国两家公司在法国展销会期间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后因货物质量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B.四个兄弟(中国公民)因继承在美国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C.在杭州注册经营的某中美合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某家具厂
D.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运货到纽约,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收货人(美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
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
1.耿某与孙某系福州市人,耿某计划于2007年8月去澳大利亚留学,因此于2007年6月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出国前将其苹果笔记本电脑连同惠普彩色打印机一并转让给孙某,孙某则先支付一半价金6000元。后耿某提前出国,电脑与打印机不知去向,孙某多方努力也未能与耿某取得联系,故而欲就该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在委托我国驻澳使领馆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通知孙某撤诉
B.公告送达
C.委托澳大利亚驻华使领馆代为查找并送达
D.请求澳地方当局协助查找
(2)人民法院最终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判决,并于当日公告该判决,该判决的生效时间是:( )
A.2009年9月12日
B.2009年5月12日
C.2009年4月12日
D.2009年1月12日
2. 2008年4月,中国东方公司与美国神奇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伦敦的仲裁机构解决。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发现神奇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08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神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神奇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以后,并未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08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2009年2月1日法院经审理判决神奇公司败诉,并赔偿东方公司经济损失6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神奇公司以双方约定了仲裁裁决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4月1日,二审法院驳回了神奇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1)—(4)题:
(1)东方公司和神奇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伦敦仲裁机构解决?( )
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
B.不能,因为合同纠纷应当选择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C.可以,因为该仲裁协定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行规定
D.不可以,因为该仲裁协定显然对我国公司不利
(2)神奇公司因不熟悉中国的法律规定,希望聘请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则以下哪个可以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 )
A.中国的律师祝某
B.美国律师汤姆
C.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中国法的教授彼尔
D.美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参赞维尔斯
(3)若神奇公司聘请了中国律师祝某和美国律师汤姆为诉讼代理人,则二人在法庭上的身份是?( )
A.都是律师身份
B.均不是律师身份
C.祝某为律师身份,汤姆为非律师身份
D.上述说法均不正确
(4)经查明,神奇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财产,其财产全部位于美国境内,则本案的判决应该如何执行?( )
A.由东方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B.由东方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D.由东方公司向伦敦仲裁机构申请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