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主观题
第1课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题
陈某,多年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有所积蓄。他在当地结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后陈某年迈,携二儿子、女儿和妻子回国定居。大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存在印尼银行,另外在印尼还有5间住房。大儿子已经获得印尼国籍。陈某回国后,在国内购买了两栋房屋并有若干存款。后其妻子去世,女儿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李小小,一家三口长期与陈某住在一处,对陈某尽了赡养义务。后因车祸陈某之女去世。陈某年迈病故,其女婿李某、小儿子以及外孙李小小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回答以下问题:
(1)关于陈某在国内的财产,应适用哪国的法律进行继承?
(2)关于陈某在印尼的财产,应适用哪国的法律进行继承?
(3)外孙李小小有没有继承权?
(4)假设李某向法院起诉,而陈某的小儿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则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第2课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案例分析题
王林与刘平打架斗殴导致王林受伤,王林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林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朱华回避。理由是朱华是刘平的学生,学生当然会作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刘平曾是某中学的教师,朱华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朱华进该校时,刘平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朱华与刘平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王林的申请。王林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3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林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王林。问:
(1)法院能否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为什么?
(2)原告在法庭辩论时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3)由该院院长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
(4)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朱华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在复议期间,朱华能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第3课 主管与管辖
案例分析题
1. 2009年8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4000台,于1年内分四批,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1000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7日内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4%的违约金;此外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2批义务履行后,因制造冰箱的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如果再按原合同定价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冰箱厂亏损,冰箱厂提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提高冰箱定价,百货公司认为这属于经营风险,不同意提价,于是冰箱厂停止履行合同。2010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B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冰箱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后的第2天,即2010年5月13日,百货公司又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与甲区法院同时于5月16日立案,并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甲区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请问:
(1)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该案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3)本案中A市甲区法院直接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协议管辖作出约定,而是在发生纠纷后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此时,百货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百货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假设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管辖事宜作出约定,而是在发生纠纷后约定“就冰箱厂停止供货一事,双方再行协商不成,应向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后,百货公司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冰箱厂及时供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争议案件,组成仲裁庭后,经审理裁决责令冰箱厂及时供货并向百货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裁决效力如何?如果冰箱厂对该裁决有意见,其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2.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额4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合同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后货物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物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首先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上级人民法院。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本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正确?
(3)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适当否?
(4)假设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5)假设B公司已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B公司的代理律师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这是否视为B公司有应诉行为,并已放弃了异议,接受了管辖?
(6)假设A公司也向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权提出了管辖异议,该区法院若认为该异议成立,可否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7)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人民法院与丙市人民法院均依职权通知C公司参加诉讼。此时,C公司能否自行决定不参加上述诉讼,而是向丁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管辖权产生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对本案作出判决,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3.王丹(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小兰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2010年1月,王丹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未落户到本地。问题:
(1)王丹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2)假设由于王小兰生活条件不如明富、明贵,而且王小兰是其亲生子女,故王丹想能否只向明富、明贵追索赡养费?为什么?
(3)诉讼过程中,王丹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办?为什么?
(4)判决之后,明富、明贵、王小兰在3个月内均未向王丹支付赡养费,于是王丹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丹想喝水从床上拿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到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
4.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问: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并进行了答辩,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第4课 诉
案例分析题
江小姐去某俱乐部玩卡丁车,露在头盔外面的头发被卷进了卡丁车的后轴里,经医院诊断:江小姐头皮、脊椎受伤,胸部以下失去知觉。江小姐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补偿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300多万元。问:
(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2)本案的诉讼理由是什么?
(3)本案有无诉讼标的物?
第5课 当事人
案例分析题
1. 2006年2月,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新厂房需钢筋300吨,便与乙区宏大钢铁厂达成协议,由宏大钢铁厂组织供应。同年3月,宏大钢铁厂业务员赵某持盖有宏大钢铁厂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钢筋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筋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300吨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但汽车队将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后得知,宏大钢铁厂不久前已经被撤销。这时丁区建筑公司声称与钢筋厂有债务关系,戊区化肥厂声称与宏大钢铁厂有债务关系,而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钢筋是宏大钢铁厂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钢筋分送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筋100吨。当钢筋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筋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吕某为审判长独任审理此案。吕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钢筋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付给钢筋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请问:
(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汽车队发现宏大钢铁厂已被撤销,遂将钢筋卖给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3)如果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钢筋厂诉宏大钢铁厂不履行合同,此诉如何进行?
(5)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建筑公司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6)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7)如果钢筋厂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赵某应追加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8)此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样做?
2.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2008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2010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以“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为由不给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5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3.刘某和王某达成书面的协议,约定刘某以一辆2000型桑塔纳换取王某面粉若干袋。刘某负责给该车安户和办理车牌车号,而且在使用中如果出现任何的非人为的故障,其责任由刘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面粉交付了刘某。刘某在将该车交付王某办理相关的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该车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该汽车后来被李某认领。此时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其交付的面粉。但是,刘某说,该面粉已经被用于生产食品。于是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价款11万元。王某经过调查发现,该刘某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同时发现,刘某曾在一个月之前在朋友的儿子郑某的生日上送给郑某5万元人民币的生日礼物,而且半个月之前,刘某曾经将自己的一些价值6万元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何某。
问:
(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权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4. A市某钢筋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罗水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数万元。3个村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过法院调解,钢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钢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问:
(1)该案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2)该案是什么样的共同诉讼?
(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
(4)甲村、乙村与钢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5.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第6课 诉讼代理人
案例分析题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0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问:(1)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2)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第7课 民事证据
案例分析题
1.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请回答:
(1)复印件是书证还是物证?
(2)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2.钱某是民营企业家,并开办了一家自己的工厂甲厂。2003年甲厂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客车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客车30台,乙公司向甲厂支付货款600万元。甲厂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却拒不支付货款。甲厂于2009年6月20日向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本息650万元。在举证时限内,甲厂有一份证据没有提供,后来在开庭审理时才提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厂提供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2010年5月5日,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甲厂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甲厂除坚持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外,还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其他欠款80万元。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要求上诉人对自己进行赔偿。在二审的审判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未经开庭径行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问题:
(1)对于甲厂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对于乙公司针对甲厂的证据提出的用来反驳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甲厂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反诉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人民法院径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是否正确?
第8课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案例分析题
1.赵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鱼塘养虾。鱼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后发现鱼虾死伤过多。经查明鱼虾可能是由于造纸厂的污水排放超标所毒死的,但是不能确定。于是二人要求造纸厂进行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赵某、余某提交的证据如下:(1)2007年5月10日购买鱼虾3万条的发票载明了单价及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协议。(3)估算死伤鱼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去的现场查看人员均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
问题:
(1)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本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提出新证据,应如何确定提出的期限?
2.赵某系某啤酒厂的职工,2010年劳动节,该啤酒厂给每位职工发放了5箱本厂生产的某品牌的啤酒。放假期间,赵某邀请自己的几个老友到家里小聚。席间朋友们开怀畅饮,可是在赵某打开一瓶啤酒的盖子时,酒瓶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赵某和几位朋友受伤,住院花去了大笔的医疗费用。在赵某及其朋友向啤酒厂要求赔偿时,啤酒厂予以拒绝,并称自己生产的啤酒不会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更不可能发生爆炸。赵某及其朋友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问:
(1)赵某及其朋友在诉讼中至少需要证明哪些侵权的要件事实?
(2)如果赵某及其朋友证明了损害事实以及啤酒瓶爆炸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明啤酒厂存在过错,但啤酒厂也没有证明自己的生产不存在过错。请问,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判决?
(3) 如果啤酒厂对赵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明确地予以承认,那么原告是否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如果啤酒厂对王某及其朋友陈述的损害事实,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反对。假设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如何处理?
(4) 如果赵某的一个朋友委托了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对代理权问题产生了争议,哪一方应当对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
(5) 如果在诉讼中原告需要某项证据,但是原告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该证据,此时,原告应该怎么做?
3.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第10课 法院调解
案例分析题
1.枫叶公司向本市的商业银行支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设备的更新,借款期限为1年。枫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多次催要,但是遭到枫叶公司拒绝。无奈,商业银行支行提起诉讼。
问:
(1)如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在开庭时,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于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此程序是否正当?
(2)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是,在送达调解书时,商业银行支行拒绝签收调解书,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枫叶公司当庭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交付给商业银行支行。法院没有制作调解书。此程序是否正当?
(4)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于3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庭没有能够当庭送达调解书,而是在4月1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在4月2日将调解书送达了被告。本案中,调解书何时生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均签收。但是,商业银行支行在签收调解书后觉得自己的让步过大,于是在收到调解书后的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上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一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枫叶公司支付商业银行支行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商业银行支行以对赔偿金额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枫叶公司提起反诉。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你应当如何处理该反诉?
(7)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调解书生效后,枫叶公司找到了新的证据,因此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88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06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问:
(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
(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
(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
(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得离婚,金某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你是二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件?
(7)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裁判。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3个月后,金某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正确,同时发现何某隐藏了2万元存款的存折一个,该存款为婚姻期间所得。金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此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第11课 保全和先予执行
案例分析题
1.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于200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是信用社200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问:
(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
(3)假设河东区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必须向哪个法院起诉?起诉有无期限限制?
(4)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2008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假设:该案经过河东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请问:
(5)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6)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2.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8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9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9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8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10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第12课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题
朱某与任某婚后感情不和,朱某经常打骂任某,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朱某知道后对任某打骂更甚。审判人员对朱某进行严厉批评,并口头裁定在案件审理前朱某不得对任某进行打骂,且不得随意隐藏、转移、变更和毁损家里的财产。但朱某不但不停而且变本加厉。任某向法院求救,审判人员赶到任某处,指出其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但朱某不仅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谩骂,而且还当场对任某进行殴打。法院的法警上前阻止并宣布对朱某进行拘留。之后朱某表示认错悔改,法院便提前解除拘留。问:
(1)法院对朱某的拘留是否正确?
(2)法院对朱某的拘留在程序上有何不妥?
第13课 第一审普通程序
案例分析题
1. 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B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司决定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006年1月6日,华维公司向B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26万元。B市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华维公司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A市甲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起诉?为什么?
(2)在第(1)问的诉讼中,如果鸿达公司提出,合同系海天公司在合并前与华维公司签订的,现该公司已注销,海天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将本公司作为被告。鸿达公司的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于第(1)问的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鸿达公司不服上诉,并提出华维公司加工的不锈钢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华维公司赔偿自己的原材料损失15万元。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请求?为什么?
(4)据查,A市丁区贸易公司拖欠鸿达公司设备款25万元,虽然逾期未付,但鸿达公司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如果华维公司得知鸿达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5)假设B市丙区法院受理华维公司提起的第(1)问的诉讼后,华维公司又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第(4)问中的诉讼,B市丙区法院如何处理?(https://www.daowen.com)
(6)基于第(1)问的诉讼,如果华维公司获得责令鸿达公司支付26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鸿达公司无力偿还加工费,但对贸易公司享有25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何实现华维公司的权利?
2.某年1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合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盘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遂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请问:
(1)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给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按被告的要求移送?为什么?
(3)丁市文化馆李荣国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为什么?
(4)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5)如果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上诉期间内,被告声明要上诉,但并未实际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有转移、销售库存“强者之歌”磁带的行为,是否可以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的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
(7)如果第二审程序中,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反诉,第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8)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可以或者应当怎么做?
3.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经过多次交涉,机械制造公司承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买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欠机械制造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
请回答:
(1)电子公司能否在对机械公司提起诉讼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2)如果电子公司考虑到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向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水泥厂提起诉讼,此时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机械制造公司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3)如果电子公司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为了防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支付款项,电子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在代位诉讼过程中,水泥厂提出其所以没有向机械公司支付价款,是因为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约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该理由能否对抗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
(5)如果机械制造公司在得知电子公司对水泥厂提起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诉讼后,也对水泥厂就剩余的150万元提起诉讼,机械制造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对机械制造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6)倘若电子公司已经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了诉讼,然后又向水泥厂提起了代位诉讼,法院对于代位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4.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第14课 简易程序
案例分析题
1.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三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受理后遵循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周某的长子提出书记员是周某次子的小学同学,请求回避,审判员认为,简易程序应当一切从简,故驳回周某长子的回避请求。
问: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
(3)本案是否应当先行调解?
(4)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
(5)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6)审判员驳回周某长子的回避请求是否正当?
(7)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2.小王和小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决定自主创业,于是合伙出资20万元成立了“宏志电子用品商店”,主要出售电子词典、MP4等电子产品。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期满后,二人均可要求终止合伙关系。在经营期间共获收益35万元,二人对如何分配利益发生纠纷,于是于2009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法院受理后遵循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A独任审理。小王和小刘均委托了律师,被告小刘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要求给予举证期限。小王和小刘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天,审判员A予以同意。6月4日开庭审理时,审判员A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布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去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同学情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对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6月7日,原告以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原告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被告认为调解书中没有就有关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进行详细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予以补正。
依据以上案例,请回答:
(1)人民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本案原告小王在向法院起诉时,根本无法提供被告小刘的准确住址,人民法院不能对小刘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本案中审判员A没有告知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何时生效?原告是否可以以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原告小王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中,如果A审判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作出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15课 第二审程序
案例分析题
1. 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本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通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甲、乙、丙、丁4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星、秦星认为本文有损全市歌手的名誉,二人共同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吴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星、秦星为原告,列报社和吴小林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星、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星、秦星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星、秦星向报社和吴小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赵星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星未提起上诉。
问:(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赵星、秦星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假设一审程序中赵星撤诉,是否影响秦星进行诉讼?为什么?
(4)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6)秦星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7)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吞并?
2. 2009年7月15日,原告四惠贸易公司与被告隆兴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15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四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暖心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2009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暖心毛纺织厂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15吨纯毛毛线于2009年12月底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2009年1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10年4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商贸公司给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
问题:
(1)作出一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发现在作为证据的合同上贸易公司没签字盖章,应如何处理?
(2)如果百货公司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3)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4)如果贸易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法院补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3万元,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法院直接追加毛纺织厂为本案共同被告,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由毛纺织厂赔偿商贸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由百货公司赔偿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请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第17课 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分析题
1.王涛与王海兄弟俩自幼丧母,由父亲王天明抚养长大。因王涛在外地工作,王海一直与王天明居住在一起。后来,王天明生病住院期间,王涛因工作繁忙,也是由王海照料直到去世。王天明去世后,王海打电话告诉王涛,王天明生前留下书面遗嘱,所遗留的一套3居室住房归王海所有,现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涛得知后,认为王天明不可能遗留这样的遗嘱,于是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王天明遗留的3居室住房。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海提供的遗嘱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涛的诉讼请求。王涛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驳回了王涛的上诉请求。此后,王涛以判决所依据的遗嘱是伪造的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请回答:
(1)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王涛与王海还有一个妹妹王悦,一直未参加诉讼,此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为什么?
(2)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就发现王涛和王海有一个妹妹王悦,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3)假设甲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现该判决所依据的遗嘱是伪造的,此时,甲市A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4)假设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A区法院在审理该争议案件时,未经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判决,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此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2007年3月去世前,曾于2007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10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10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张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第18课 督促程序
案例分析题
李斌(住北京市海淀区)和杜军磊(住北京市东城区)两人关系很好,2008年8月,李斌想开一家五金批发店,因资金不够向杜军磊借款8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斌应当于一年后还钱,还款日最迟不得超过8月31日。除此之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2009年9月2日,杜军磊来到李斌的五金批发店,当着众人问李斌为什么还不还钱。李斌觉得杜军磊当着众人的面讨债的做法让自己丢了面子,于是赌气说:“我没有借你的钱,不要瞎说!”杜军磊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回答:
(1)杜军磊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2)如果李斌及其家人拒不接收法院送达的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20课 民事裁判
案例分析题
甲某与乙某婚后性格不合,甲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丙某(10岁)表示愿随父亲甲某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丙某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
(1)如果判决书中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写成了30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判决书中遗漏了甲某要求分割的房产,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在上诉期内,甲某和乙某均未提起上诉。3年后,甲某因失业,经济生活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乙某承担的丙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21课 执行程序
案例分析题
1.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2.常州市伟康房地产公司诉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一审终结,法院判决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败诉,应在3个月内赔偿伟康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大未来房地产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伟康房地产公司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被告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强制执行。经查,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15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30万元。总价值约200万元。人民法院对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后大未来房地产公司为了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加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机班,负责接送法院工作人员上下班。1年后,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大未来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大未来房地产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伟康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争得院长同意后,自行将办公楼估价为100万元,小汽车和大卡车共估价为5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大伟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1年后再付款。请结合案请分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
3. 2008年1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朋诉朱嘉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朱嘉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杨晓朋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朱嘉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杨晓朋返还欠款。
2008年3月,杨晓朋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沈海波负责执行。沈海波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宣告失败。
2008年4月,杨晓朋与朱嘉明告知沈海波,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朱嘉明只向杨晓朋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200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200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沈海波因此以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2008年6月,朱嘉明依和解协议还了杨晓朋800元,但到2008年7月30日,朱嘉明对杨晓朋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杨晓朋再宽限他两个月。杨晓朋不同意并于2008年8月到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朱嘉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杨晓朋款500元,朱嘉明依此还了杨晓朋500元钱。至此,本案执行终结。2008年9月12日,朱嘉明之子朱小明到法院找沈海波吵闹,说沈海波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沈海波对其进行了批评,朱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沈海波。沈海波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朱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问:
(1)在执行程序中,沈海波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杨晓朋与朱嘉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嘉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杨晓朋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4)佳木斯市K区法院受理杨晓朋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
(5)佳木斯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朱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4.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00万元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从2009年6月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还款300万元,8月底前还款2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2009年7月,天银公司分文未付,亨通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天银供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银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银公司在支付第一批还款义务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银公司还拥有一栋别墅和对汇丰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亨通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根据天银公司的申请主持调解?
(2)两公司自行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对此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3)法院裁定责令天银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果汇丰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5)如果履行通知发出后,天银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协议,将债务清偿期推迟半年,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若汇丰公司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三洋公司向有400万的到期债权,法院能否再向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7)若汇丰公司收到履行通知后,仍擅自向天银公司履行债务,造成该财产不能追回,法院对汇丰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第25课 仲裁协议
案例分析题
1.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问: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2. 2009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9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26课 仲裁程序
案例分析题
1.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问题:
(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
(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
2.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
请回答:
(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如果食品厂认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收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可以寻求何种救济?
(5)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
(6)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厂赔偿商场10万元的损失,但是食品厂没有自行履行该仲裁裁决,商场应当向何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7)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第27课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题
某市食品厂与建华公司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食品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建华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定驳回食品厂的请求。食品厂以首席仲裁员王某是被申请人建华公司的仲裁代理人的大学同学,应回避未回避,影响本案的公正仲裁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厂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2)对于食品厂的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对于该争议案件,食品厂能否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重新申请仲裁?
第28课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案例分析题
1. 2009年8月6日,若森实业公司与实达贸易公司所属的实用性技术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实用性技术研究所向若森实业公司提供充气沙发技术,若森实业公司在签约后,即向研究所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在实施生产过程中,若森实业公司发现由于该项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找研究所协商这个问题时,又发现研究所无法人资格,根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若森实业公司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实达贸易公司承担实体责任,返还服务费、模具费,并赔偿若森实业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实达贸易公司拒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仲裁机构最后裁决:实达贸易公司返还若森实业公司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裁决生效后,若森实业公司持该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实达贸易公司以双方根本没有约定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实达贸易公司提供的原合同文本等证据,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撤销了该仲裁裁决。问:
(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该仲裁裁决?为什么?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向何法院提出?
(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多长?
(4)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撤销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
2.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第29课 涉外仲裁
案例分析题
2009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向其住所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兰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全部损失。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1)本案中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的做法是否得当?为什么?
(2)如果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按照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由贸仲作出了仲裁裁决,但波兰某钢铁公司不履行裁决,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本案当事人应当采取什么合法措施?
[1] 本部分参考答案及详解参见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