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后又被判刑,之前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可以扣除吗?

33.被 行政拘留后又被判刑,之前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可以扣除吗?

◆ 案例分析

陈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后经调查发现陈某实为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请问,陈某之前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在刑期中予以扣除吗?

行政拘留,又称为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很重的处罚,期限应该严格计算。本案中,陈某在被判处拘役前,被行政拘留了10日,不能不算。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也就是说,陈某先前被拘留的期限应按比例算在拘役的刑期里。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受理案件后,如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可先行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依法折抵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