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6年03月16日
36.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 案例分析
2020年7月的一天,某市进入雨季,下起了瓢泼大雨。傍晚,值班交警马某碰到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因为天气恶劣,马某又着急下班,所以没仔细询问查看,便对当事人之一的郭某处以300元的罚款。郭某一直坚称自己遵守了交通规则,并无过错,便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于是,公安交通部门又再次查看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交通部门的做法合法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如果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补充不利证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并不能提供郭某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应受处罚的证据,交通部门先处罚后取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深度解析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于法有据。在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事后收集证据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