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押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65.被扣押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分析

夏季旅游旺季到来前夕,某市交通管理局集中对本市的出租车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阚某某的出租车运营证件已经过期,现属于非法营运。于是,市交通管理局扣押了阚某某的车,并向阚某某出具了扣押清单。扣押期间,在市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的默许下,工作人员刘某使用了该车,并且发生了剐蹭。请问,市交通管理局是否应该对阚某某的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市交通管理局在扣押阚某某的车辆后,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市交通管理局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该车辆,那么车辆毁损后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市交通管理局赔偿。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依然对其享有所有权。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过程中要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执法人员要避免损毁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否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