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期间,当事人转移财产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 案例分析
自去年年初开始,某装饰公司一直拖欠税款,共计50万元。税务局按照规定作出决定,催告该装饰公司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接到决定书后,将本公司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无偿赠与该公司经理王某某。该装饰公司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经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局决定扣押该公司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但是在执法时,税务局执法人员发现该汽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王某某的名下。那么,对于当事人在催告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公司与王某某的无偿赠与合同。然后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第五十条第一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1]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深度解析
对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故意损害国家税收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以防止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捍卫税收制度。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是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