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需要中止执行?

67.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后,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需要中止执行?

◆ 案例分析

某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在对该市街道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小区附近小吃街的商户翟某存在乱搭乱建现象,影响了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于是,城市建设管理局发出公告,要求翟某限期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但翟某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城市建设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齐某对该建筑物主张所有权,并且拿出了证据。此时,执行人员应该怎么办?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中止执行。也就是说,作为第三人的齐某对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主张所有权,并且提出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中止执行。同时该条也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所以当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属明晰后,行政机关就会恢复执行。此外,对没有明显危害,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满三年仍未恢复,则不再执行。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深度解析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为终点,不能随意停止或者中途放弃。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强制执行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继续进行,应当暂时停止。为了保护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的正当利益,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严肃性,遇有法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时,行政机关就应当暂停执行,等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