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 案例分析
某广告公司未经许可私自在该市人民广场设立了一个大型广告牌,经市规划局调查认定该广告牌的设立违法,应予拆除,于是市规划局对该广告公司依法作出了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决定。但是,该广告公司并未缴纳罚款,逾期也未拆除,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规划局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拆除,那么强制拆除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本案中,要强制拆除违法广告牌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先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即本案之中的罚款,广告公司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广告公司。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深度解析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行为与公民的权益密切相关,注重程序的严肃性,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从而保障人权,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