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2026年03月16日
71.人民法院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 案例分析
某市人民法院收到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申请,对该市某市场内商户冯某某违法搭建的商铺进行强制拆除,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来,人民法院派出执法人员执行强制拆除冯某某违法搭建的商铺的任务。冯某某不解,要求拆除商铺的决定是由城市建设管理局作出的,为什么却由人民法院来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也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依法未被赋予对特定事项的强制执行权,则需要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能自己执行。本案中的城市建设管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度解析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而不能自己执行。而且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届满的期限三个月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还需要向当事人履行催告的义务,完成相应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