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最少应该由几名执法人员进行?
◆ 案例分析
某食品加工厂尚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就私自进行食品加工活动。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其无照经营的情况后,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展开了相关的调查。调查人员进入食品加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依法对专门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实施了查封、扣押。那么,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最少应该由几名执法人员进行?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的职权。因此,本案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厂进行相关的调查后所进行的查封、扣押的措施是合法的。《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查封、扣押时,最少应该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
◆ 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具体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应当至少为两人,而且在执行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这不但强调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也可以避免一人执法时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内部监督的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