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前一定要先催告当事人吗?催告可以口头进行吗?

74. 行政强制执行前一定要先催告当事人吗?催告可以口头进行吗?

◆ 案例分析

某汽车驾驶学校为了节约汽油外购的花费,私自在驾校内开了一个自用加油站,并配置了加油机和容量为15吨位的地埋式储油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认为该驾校的行为涉嫌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予以查封。但是,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这样做合法吗?

驾校私自建设加油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涉及危险化学品汽油,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前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履行催告义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行政执行的确定性和严肃性,法律要求行政催告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且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钱给付数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应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书面催告不但简单、明了,还便于被证明,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