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应该赔偿吗?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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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
个人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应该赔偿吗?
◆ 案例分析
沈某经营的饭店生意一直很好,某公安局工作人员刘某看到此种情况想要去沈某的店铺捞上一笔。一天,刘某对沈某谎称,此店铺在自己所在的公安局的辖区范围内,而公安局新出台了一项规定,对所有卫生不符合规定的饭店都要处以一定的罚款。沈某听后,担心饭店出状况影响生意,立即将罚款给了刘某。但是事后,刘某问及旁边的邻居时,邻居说并没有这种情况发生。沈某这才感到蹊跷,想起前几天检查时,卫生是合格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刘某的行为,国家应该赔偿沈某的损失吗?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沈某的饭店进行虚假的处罚,严重侵害了沈某的财产权利,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案必要时可由人民检察院处理,但由于刘某的行为属于与自己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对刘某的此种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度解析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或者法律赋予的职权时,代表的是国家和法律,其行为是国家或者机关的行为,但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就不能称为国家行为,属于公民的个人行为。为了防止个人权力滥用损害国家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行为造成公民损害时,相对人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