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接受贿赂,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吗?
◆ 案例分析
赵某是某区法院院长,向来刚正不阿、秉公办案,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一次,一名被告人的父亲钱某为了能给自己的儿子脱罪,携重金来到赵某家中行贿,但是被赵某严词拒绝了。事后,钱某不甘心,便趁赵某不在家时偷偷将钱送给了赵某的妻子孙某。孙某收下钱财后一直瞒着赵某,没有告诉他。那么,孙某和赵某构成共同犯罪吗?
本案中赵某没有受贿行为,且自始至终不知其妻子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在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等参与作案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据此,本案中赵某之妻孙某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赵某与其妻子孙某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深度解析
根据我国修正前的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修正条款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也纳入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意义重大,使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单独受贿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变得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