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故意对有罪的被告人判处无罪的行为构成何罪?
◆ 案例分析
林某是某县法院的法官,在一次审理盗窃案时,因为收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贿赂8000元,林某便以证据不足判处该犯罪嫌疑人无罪。那么,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林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公检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受到审判等;(2)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究,即对有罪的人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起诉的不起诉,该审理的不审理等;(3)在审理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即将无罪者判为有罪,罪轻者判罪重,有罪者判无罪,罪重者判罪轻。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对有罪者判无罪。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林某受贿数额较小,因此受贿罪的处罚低于徇私枉法罪,对林某应该以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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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深度解析
徇私枉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