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拥有巨额财产却说不清该财产的来源构成何罪?
◆ 案例分析
梁某是某市环保局的干部,因为有人举报梁某收受贿赂,检察机关对梁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后发现梁某家中存有超过正常收入800万元的现金,检察机关要求梁某说明收入的来源,梁某模棱两可,说不清楚。那么,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梁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而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要求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不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不属于巨大的,不构成本罪。《刑法》规定此罪,是由于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行为有时候并不能查出来,但是其财产却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超出的部分如果其不能证明是合法所得,就推定其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能够查明是贪污或受贿所得,则以贪污罪或受贿罪来追究,不再定此罪。本案中,梁某财产超过正常的合法收入800万元,又拒不说明合法来源,因此应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定罪处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深度解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