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批项目造成损失定何罪?
◆ 案例分析
吕某是某市建设局局长,该市需要对外承建一批政府办公楼的项目。吕某的亲戚马某是开建筑公司的,就找到吕某,让他想办法,帮忙把这批项目弄到手。于是吕某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将该项目承包给马某公司,后证明马某公司不具备承包资格,造成该市财政损失9000万元。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吕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超越职权,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下级行使上级的职权,本部门行使其他部门的职权,上级越过下级直接代下级行使职权等;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如未遵守法律程序,考虑不相关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本案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对于这种政府工程,通常都要进行招标投标,选取资质合格的承包商来完成。吕某却不走正当法律程序,也未经集体讨论,就一个人擅自作决定,将工程承包给自己的亲戚马某,也未对马某的承包资格进行考察,结果造成工程重大损失,财政亏损9000万元,对吕某应该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深度解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和(4)两项数额标准,但第(3)项和第(4)项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