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何罪?

82.伙同国家 工作人员贪污构成何罪?

◆ 案例分析

贾某是某市文化局工作人员,李某是某公司的业务经理,文化局派贾某采购一批办公用品,李某听说后便找贾某商量,让贾某到李某公司采购,然后在采购单上动手脚,从文化局捞来的钱二人均分。那么,贾某和李某构成何罪?

贾某和李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只有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此罪。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那些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为贪污出谋划策,帮助实施侵吞窃取行为的人,应该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虽然他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借助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侵吞国家财产,这实际上具备了贪污罪的特征。本案中,贾某利用掌管采购的便利,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勾结,共同骗取公共财产,所以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深度解析

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