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可以一并审理吗?

89.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可以一并审理吗?

◆ 案例分析

孙某与陈某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两人出资50万元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一室两厅的住房,该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孙某。2018年10月,陈某因与孙某感情不和而分居,陈某遂搬回娘家居住。2019年8月,孙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同样不知情的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陈某得知后,认为县房管局审查不严,在自己未在场的情况下,便将其与孙某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到第三人赵某名下。于是,陈某将县房管局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院一并确认孙某与第三人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法院是否可以一并审理呢?

法院可以对陈某提出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有时候,行政诉讼的案件并不是单纯的行政诉讼,它可能还附带着民事争议或者刑事案件。这时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追求公正的同时还要兼顾效率,法律基于现实考虑,对于这些交错的案件,允许法院一并进行审理,这会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

本案中,由于房屋的登记和归属不明发生了争议,陈某提起了诉讼。行政和民事两个案件存在密切联系,法院可以同时受理,这有利于快速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相,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全面、合理的答复。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深度解析

由行政案件的法官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包括原先由民事法官审理的民事争议,和一直由行政法官审理的民事争议两种。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先民后行”的规定,当然其适用的前提应该是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