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辩所形成的证据效力如何?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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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某市卫健委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某保健品公司经营不合格保健品。市卫健委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保健品公司不服卫健委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保护原告一方诉权的考虑。原告一方在行政诉讼中原本就处于劣势,如果让原告方负举证责任,会使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此外,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让有能力的一方举证,更能有效地推进诉讼的进程。当然除了以上两点外,还考虑到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依法执政,起到监督的作用。本案中,某保健品公司诉卫健委一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卫健委对其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深度解析

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政行为,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而且应对提供的材料加以证明,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结果责任。

85.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法定期限,谁承担举证责任?

◆ 案例分析

秦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人。2019年7月,秦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导致其左腿粉碎性骨折。2019年11月,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秦某的申请,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认定秦某是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该建筑安装公司却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2020年1月,该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对此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程序中,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原告通常很难收集到证据。相对于原告而言,行政机关则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具有现实、充分的举证能力。因此,从举证难易的角度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更加公平、合理。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一般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如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等。如果原告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如证明被告适格、符合管辖规定等,而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由被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张该建筑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对此应承担证明责任。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深度解析

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是解决由谁来证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告证明了其起诉符合条件后,如被告仍行使时效抗辩权,则应由被告对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86.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 案例分析

2019年9月,郭某经过本村村委会同意,承租了本村村西的鱼塘,租赁期限为20年。该村村民张某对郭某承包村里鱼塘的行为不满,2019年10月20日,张某纠集了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将郭某鱼塘内的设备、材料及生活用品等全部砸坏,并殴打了郭某。在张某等人开始打砸时,郭某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打砸过程中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然而公安局在半个小时以后才到达案发现场,也没有及时阻止、控制张某等人。事后公安局对该案件也没有进一步调查。郭某认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20年8月,法院公开审理了此行政诉讼案件,公安局庭前出具了几份村民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接警记录,用以证明自己履行了职责。但该公安局经过法院合法传唤后,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参加此次庭审。法院在庭审调查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只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听取意见,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审核后,依法作出判决。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一切诉讼活动要围绕证据进行。被告不参加诉讼,其所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法查清,也不能确定证据是否和案件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在缺席判决中不会被法院采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安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无法考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深度解析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而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出庭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原被告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缺席需要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庭前交换证据程序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87.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可以再自行收集证据吗?

◆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某县人民政府接到村民举报,称同村村民夏某私自在耕地上建房。该县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在没经过仔细调查的情况下,便认定夏某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并强行拆除。夏某对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他的房屋一部分是合法建筑,但是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将其合法建筑也一并拆除。夏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又收集了几份村民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夏某的房屋为违章建筑。那么,被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吗?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不同于其他诉讼,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被采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在对夏某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调查收集夏某房屋是否全部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据,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才提交了相关证明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某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

深度解析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规则和认证规则之一。该规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被告的禁止性取证规则,即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是法院对该类证据的禁止性认证规则,即法院不能将此类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88.企业对行政行为不服已经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还有权强制执行吗?

◆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某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焦化有限公司因治污设施不安全运转,造成焦炉无组织排放,冒黑烟。市环保局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达到规定转速启动出焦,造成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基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关停相关设施。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后,该公司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市环保局还能向法院强申请强制执行吗?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在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间以及整个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行政行为在实际上处于暂时停止执行的状态。

本案中,因对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争议,正在通过诉讼程序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法院审查,该行为合法的应该维持,但违法的则需要撤销,没有再执行的必要和依据。因此,企业已经依法起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深度解析

在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执行权的,由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复议。

89.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可以一并审理吗?

◆ 案例分析

孙某与陈某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两人出资50万元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一室两厅的住房,该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孙某。2018年10月,陈某因与孙某感情不和而分居,陈某遂搬回娘家居住。2019年8月,孙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同样不知情的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陈某得知后,认为县房管局审查不严,在自己未在场的情况下,便将其与孙某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到第三人赵某名下。于是,陈某将县房管局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院一并确认孙某与第三人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法院是否可以一并审理呢?

法院可以对陈某提出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有时候,行政诉讼的案件并不是单纯的行政诉讼,它可能还附带着民事争议或者刑事案件。这时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追求公正的同时还要兼顾效率,法律基于现实考虑,对于这些交错的案件,允许法院一并进行审理,这会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

本案中,由于房屋的登记和归属不明发生了争议,陈某提起了诉讼。行政和民事两个案件存在密切联系,法院可以同时受理,这有利于快速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相,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全面、合理的答复。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深度解析

由行政案件的法官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包括原先由民事法官审理的民事争议,和一直由行政法官审理的民事争议两种。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先民后行”的规定,当然其适用的前提应该是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

90.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辩所形成的证据效力如何?

◆ 案例分析

甲、乙是某市两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5月,两家公司先后向某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在市中心某宗土地上建高层建筑。同年6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将这块地皮批给了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乙公司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法为由驳回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己比甲公司更符合审批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听取其公司陈述的主张和解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得知自己有听证权利后的五日内,以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听证,但市国土资源局仍没有举行听证会。于是,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辩也未举行听证会所形成的证据能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吗?

陈述权是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对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事实进行说明,陈述自己主张和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当事人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当事人获得审批的理由、事实、问题进行解释、澄清、辩解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应尊重并正确对待,不能随意剥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允许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也未依法举行听证会所形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听取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依法举行关于此行政许可的听证会,在此情况下形成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不会被法院所采纳。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

深度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实力的不平等,法律更加侧重保护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不但有利于明确案件事实真相,也有利于使原告在陈述和申辩的过程中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必须严格确保原告方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