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行政行为不服已经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还有权强制执行吗?
◆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某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焦化有限公司因治污设施不安全运转,造成焦炉无组织排放,冒黑烟。市环保局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达到规定转速启动出焦,造成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基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关停相关设施。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后,该公司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市环保局还能向法院强申请强制执行吗?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在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间以及整个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行政行为在实际上处于暂时停止执行的状态。
本案中,因对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争议,正在通过诉讼程序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法院审查,该行为合法的应该维持,但违法的则需要撤销,没有再执行的必要和依据。因此,企业已经依法起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深度解析
在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执行权的,由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