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可以再自行收集证据吗?
2026年03月16日
87.被告在作出
行政行为后可以再自行收集证据吗?
◆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某县人民政府接到村民举报,称同村村民夏某私自在耕地上建房。该县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在没经过仔细调查的情况下,便认定夏某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并强行拆除。夏某对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他的房屋一部分是合法建筑,但是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将其合法建筑也一并拆除。夏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又收集了几份村民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夏某的房屋为违章建筑。那么,被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吗?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不同于其他诉讼,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被采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在对夏某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调查收集夏某房屋是否全部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据,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才提交了相关证明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某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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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规则和认证规则之一。该规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被告的禁止性取证规则,即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是法院对该类证据的禁止性认证规则,即法院不能将此类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