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术后无人管 导致新生儿脑瘫
经典案例
梁某于2004年10月28日因宫内孕入住被告医院待产。由于被告在接生过程中优亲厚友,违规操作,导致胎儿严重宫内缺氧窒息。被告虽在梁某女儿出生后予以抢救,但未见成效,造成其女儿脑瘫的严重后果,几年来,原告家人先后到北京、上海等多家医院诊治,结果诊断其女儿患有语言及运动功能严重障碍,将终身残疾。由于被告的不负责任、疏于观测等违规过错行为,使其女儿失去了健康的身体和美好的人生,也给原告家庭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94万余元,承担其女儿已发生的并发症后续治疗费110万元,共计504万余元。
法槌定音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8月5日及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补充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在对梁某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女婴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脑瘫表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儿脑瘫后果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当产妇在2004年10月29日2时40分做侧切术后,被告应及时为产妇接产,却于3时20分才为梁某接产,使胎儿在宫内置留长达40分钟,致使女婴宫内窒息,造成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存在重大过错。其次,被告在病历记录上不规范,不完善,未按医嘱及时记录,事后填补病历亦有过错。
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支付梁某及女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万余元。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河北高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医院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责任,尽可能地合理转移和分散损害,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由于医疗行业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医疗中的任何一点差错和疏漏都可能给病人的健康带来不良的后果,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危险。所以,对每一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有关的细微环节,医生都应该极端负责,认真对待。而现实中,像本案这样对病人区别对待、漠视病人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绝非个别。即使法律对医院科以高额赔偿责任恐怕也难以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身心所遭受的巨大创伤。对此,司法救济的目标远远不只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是为了唤醒医生和医院的良知,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