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术操作不当 致产妇脾脏破裂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剖宫术操作不当 致产妇脾脏破裂

经典案例

2012年3月21日,原告匡某进入被告某医院待产。在进行体检后,被告对匡某行剖腹取胎术,顺利取出一女婴。因子宫收缩欠佳,被告医生对匡某以手按摩子宫,术中清理盆、腹腔时发现腹腔内有少量不凝血,遂通知外科医生查看病情,考虑病理性脾破裂出血,决定对匡某行剖腹探查术,根据术中病理情况,再决定术式。原告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同意剖腹探查术”。当日5时15分,匡某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被告行脾脏切除术。术中及术后,被告均未告知原告及其家属,亦未取得原告及其家属的书面同意。4 月2日,匡某在进行彩超检查后发现脾脏已被切除。因脾脏被切除,原告已构成六级伤残。诉讼中,经被告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术中操作不当,未充分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脾脏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原告脾脏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对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同时被告在对原告行脾脏切除术时未将其医疗行为告知原告及家人,亦未取得原告及家人的书面同意,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原告存在妊娠期脾脏瘀血性改变,酌定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2013年6月,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原告脾脏破裂,同时被告在对原告行脾脏切除术时也未将其医疗行为告知原告及家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16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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