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手术出错误 产妇子宫被切除
经典案例
2005年7月6日中午,李某到被告医院待产。在行剖宫产过程中,医生手术不当使患者出现心慌不适、面色苍白、血压降低等症状。7月7日上午,李某被转入沭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根据病情需要,李某在该院行左侧子宫次全切除术等手术。李某病愈出院后,因索要赔偿和被告医院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医院诊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2006 年3月1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42万余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医院在给李某行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因手术不当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左侧子宫次全切除,经鉴定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规定,该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