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输错血 产妇不幸丧了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羊水栓塞输错血 产妇不幸丧了命

经典案例

2008年10月10日凌晨,怀孕的李某出现待产迹象,被家人紧急送往合肥市某医院。为了避免产妇的痛苦,家人要求对李某进行剖腹产,但是医院没有采纳。3小时后,李某顺产下一名男婴。但是,李某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当母亲的幸福,便出现大出血状况,神情烦躁,血压持续性下降。医院赶紧进行输血、子宫切除等治疗。当日下午1时20分,李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李某的家人不能相信,刚刚生下儿子,李某便撒手人寰,强烈要求医院给个说法。李某的家人认为医院未能应产妇及家属的要求进行剖腹产,违规使用超量催产素导致产妇羊水栓塞出现大出血,接着又错输A型血,医院的连续错误是导致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同年11月17日,合肥市公安局应合肥市卫生局的委托,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认为李某是羊水栓塞死亡,输血错误促进李某死亡的依据不足。但是李某的家人不认同这一鉴定结论。2010年,李某的母亲带着1岁多的外孙一起将合肥市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48万余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医院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发现李某的死亡存在羊水栓塞和溶血双重因素,而输错血型必然出现溶血。由于李某的血型检验结果矛盾,也没有明确的证据,只能认定医疗方存在输血错误,输血错误对患者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与李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羊水栓塞发生在前,而且死亡率非常高,所以输血错误对于李某死亡的参与度相对较少。所以鉴定认为对于李某的死亡后果,医疗方因素相对轻于患方因素较为适宜合理。

法槌定音(https://www.daowen.com)

法院依据此项鉴定结论,认为李某到医院生产,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鉴定部门已认定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输血错误,医疗方因素是导致李某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确定医、患双方责任比例分别为30%、70%。2011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合肥市某医院赔偿李某家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928元。对此判决结果,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输血错误,是导致李某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故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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