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清点少块布 医生无奈再手术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24日,原告张某因分娩到苏州某镇卫生院做剖腹产手术。当天上午,医生给张某做了横切口剖宫产术,张某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正当医生和护士们打算结束手术而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种类、数量时,发现手术前原本为16块的纱布少了一块。在手术室多次查找和清点后,医护人员仍然没有找到丢失的纱布,于是开始怀疑纱布留在了张某的腹中。可是,医生扒开原告腹部刀口后,依旧没有找到。无奈之下,医生决定在原告手术切口上部再切开一竖状切口,扩大查找范围。经再次查找,医生终于在原告张某的腹中找到了遗留纱布,原告的手术至此总算勉强结束。经过这一番折腾,纱布是找到了,可是原告腹部却留下了一个“T”形伤口,而且手术后,原告伤口还遭到感染。8月2日,卫生院邀请专家会诊,次日又对原告实施切口创伤引流术。直到9月,原告才得以出院。
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不成,随即告到法院,索要医疗、误工、精神损害等赔偿费用。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两次手术查找腹中纱布,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6年1月2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苏州市某镇卫生院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8万多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在给张某做剖腹产手术时,将一块纱布留在了腹中,经过两次手术,终于找到了遗留纱布。但两次手术给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