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病人便开药 孕妇服后致身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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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病人便开药 孕妇服后致身亡
经典案例
2002年11月24日,山东省宁津县孕妇曹某患感冒咳嗽,让丈夫林某去邻村“赤脚医生”吴某处拿药。吴某询问了曹某的病情症状后,即取出阿莫西林、甘草片等交给了林某。回家后,林某立即给妻子服药。10分钟后,曹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呕吐等不良反应,很快死亡。后曹某的尸体检验报告书显示,曹某的死因不排除过敏性休克所致。死者的父母和丈夫遂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2003年10月,宁津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死者亲属不服,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德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未见到病人、不知曹某是否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给病人开阿莫西林胶囊是不正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死者曹某有病未亲自让医生诊治,说明对其自身健康未引起重视。曹某还是孕妇,患有妊娠高血压病,不排除有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所以其死亡责任应由双方分担。2004年10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患者看病应去医院,医生应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病情对症下药。而在本案中,孕妇曹某患病不去医院,却让丈夫去求医拿药,被告医生吴某不见病人便开药,孕妇曹某服药后身亡。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