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输液致伤残 诉求赔偿被驳回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儿童输液致伤残 诉求赔偿被驳回

经典案例

5岁的小东因感冒到村卫生室就诊,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寒战、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等现象,经过急救保住了性命,但是留下了七级伤残。伤痛之下,小东的父亲方先生将为小东输液的乡村医生周某告上了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

经查,乡村医生周某依法取得了医师资格证和医生执业证。2010年12月12日,小东因感冒发烧到周某处接受治疗。周某为小东静脉滴注头孢类抗生素及清开灵,小东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寒战、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等现象,周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过急救,医生保住了小东的性命,但其心、脑、肝、肾多器官功能受到药物反应损害,留下了七级伤残。经专家鉴定,小东在应用头孢噻肟钠、清开灵药物后,出现高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药物不良反应的损害后果属医疗意外,现代医学科学难以预料和防范,非医疗过失因素所致,故与周某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给小东用药所致不良反应属于医疗意外,现代医学科学难以预料和防范。周某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依法驳回方先生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3项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尽管患者小东在输液中出现了异常,留下了七级伤残,但是医生周某的行为并没有过错,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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