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不当患者亡 医院药厂共赔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输液不当患者亡 医院药厂共赔偿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11日,翟先生因阵发性头晕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冠心病、脑梗塞史,翟先生要求输葛根素治疗,医院每日给其输液一次。

4月18日上午,翟先生在输液期间感觉腰痛严重,医院停止输液并留观处理。翟先生离院回家途中腰痛剧烈,不能行走,后被送回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腰痛待查:急性血管内溶血。后翟先生逐渐呈昏迷状态,经抢救无效死亡。

翟先生的子女认为医院使用葛根素注射未注意禁忌和不良反应事项,也未做任何过敏反应试验。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医院更换葛根素注射剂药品的说明书,存有重大过失,将医院和药厂一同告上法庭。

医院辩称,是药厂未按规定将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通知医院。药厂则认为,该厂没有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葛根素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所以没有通知各医疗机构更换说明书的义务。

一审判决后,翟先生的子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翟先生子女申请,相关部门还对医院和药厂的责任进行了司法鉴定。

法槌定音(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依据鉴定结论,药厂的行为对于翟先生的死亡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未修订的说明书已提示极少数病人会出现溶血反应,故药厂未及时通知医院更换药品说明书并不必然造成死亡后果。2012年10月,法院判决医院和药厂分别按照25%、10%的责任比例赔偿,赔偿金额共计11万余元。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本案中,医院和药厂对翟先生的死亡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9条、第12条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