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残一男童 终身费用按年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医院治残一男童 终身费用按年付

经典案例

2001年10月15日,1岁的炎陵县男孩小小出现发热咳嗽伴气喘的情况。孩子的爸爸魏某、妈妈张某带着他到株洲市一家私立医院(以下称A医院)治疗。然而,经过治疗,小小病情并未见好转。三天后,小小出现了烦躁、呕吐、双手乱抓、抽搐不止等症状。后在省城大医院确诊为:麻疹、脑病后遗症;湖南省一家医学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显示:小小为严重脑病后遗症,治疗期限10周岁,所需后续治疗费约为21万元。

2002年7月17日,小小的家长以A医院在孩子诊疗期间用药不当,造成小小中枢神经中毒为由,向法院起诉。2006年12月,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A医院在对小小进行诊疗过程中,过量使用一种药物及联合用药不当,对其病情的加重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小小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小的脑病后遗症的原因与重症肺炎、中毒性脑病有关,小小的父母在其发病症状3天后才就医,因没有及时就医,对小小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终审法院根据上述评估意见等情况判决,A医院赔偿小小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

在父母的精心照料下,小小安然度过了10岁。可是,获赔的16万元已经花费殆尽。2011年11月,魏某申请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小的伤残等级程度、后期治疗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估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小小目前为极重度智能缺损,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配护理人数2人;仅后续治疗费用平均每年约2.1万元。

2012年2月17日,魏某夫妇一纸诉状将A医院再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小小10周岁以后30年的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近200万元。10月下旬,炎陵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终审后再次起诉是否合法等问题成为此案争执焦点。A医院辩称,小小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虽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但原判决仅对小小10岁以前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认定,当年小小已经过了10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小小有权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同时认定,小小的诉讼请求中,列举的相关费用太高,如后续治疗费30年共计80万元,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能完全采纳。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做了判决,判决A医院自2013年起延至小小实际生存期内(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公历为准),每年支付其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4.9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患儿家长没能及时送患儿就医,该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用药不当致患儿一级伤残,需终身治疗、护理。不仅给患儿带来了终身不幸,给其家长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同时也给医患的双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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