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资料被泄露 构成侵犯隐私权
经典案例
个体医师李某在武汉市常青花园附近开了一间妇科诊所。2003年4月初,一制药厂要求李某提供一些患者的信息,以便推销保健药物。李某碍于情面便按要求提供了曾在诊所看病的刘女士的情况。此后,刘女士接二连三地收到制药厂的产品宣传资料。制药厂还派人不分白天黑夜、三番五次提着药品上门“服务”。刘女士从推销员的口中套出原委,愤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李某未征得刘女士同意,将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情况通告制药厂,是一种侵权行为。故此判令李某赔偿刘女士3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执业道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未征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隐私的相关情况提供给制药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刘女士的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