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要求脱上衣 医生行为不侵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透视要求脱上衣 医生行为不侵权

经典案例

2000年8月27日,29岁的黄女士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预防保健所作健康检查。在接受X光线透视时,医生要求她脱去薄棉织T恤和文胸接受检查。当时,在场的还有该保健所的一名消毒员。黄某认为医生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告到深圳市横岗区人民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横岗预防保健所的医生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但由于疏忽大意,致使黄某产生误会,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黄某不服,2001年5月提起上诉,要求横岗预防保健所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7月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焦点问题是:在进行体检时,医生要求病人脱掉衣服及文胸进行X线检查,是正常的职业行为,还是侵权行为;不是专职医生的消毒员有没有必要在场。法院认为,医生和消毒员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是,消毒员不是专职医生,却在体检室,其行为确有不妥。最后,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黄某表示将提起申诉。2001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医生没有违规行为,不属于侵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把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对此秘密公民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本案中,医生要求病人脱掉衣服及文胸进行X线检查,是正常的职业行为,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医生没有违规行为,不属于侵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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