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情做广告 被判赔礼又赔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患者病情做广告 被判赔礼又赔钱

经典案例

2010年1月,王某在奎屯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王某办了出院手续。同年7月,王某发现该医院在当地的一家报纸上的广告中将自己的病情、治疗效果及新型手术的疗效刊登出来。王某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病情属于其隐私,医院利用对王某治疗的便利了解并掌握了其隐私,因医疗合同的存在,这一行为实际上得到了王某的同意,这一掌握并不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但是王某在医院治疗疾病的事实,在未得到其许可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医院将王某的真实姓名和病情向大众公开,将王某不愿意暴露的隐私公布,该行为实属不当,侵犯了其隐私权。2010年10月27日,新疆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决奎屯某医院向患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医生在给患者治病的过程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属于病人的隐私,在没有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公布于众。本案中,被告医院在没有得到原告王某的许可下,擅自公开刊登其隐私,侵犯了其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根据其第8条规定,故被告医院应当依法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