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激动致身亡 医院过错应赔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患者激动致身亡 医院过错应赔偿

经典案例

年逾五旬的朱某是低保人员,有高血压、冠心病、胃出血等病史,长期在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突感不适,被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胃炎、胃出血。两天后,他仍感到头疼、乏力等,继续在医院输液治疗。当晚,他所在社区的领导来到医院探望。嘘寒问暖之后,领导赠送了一笔慰问金给他,叮嘱他好好养病,并承诺由社区为他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朱某听后情绪非常激动,并流下了眼泪。

社区领导离开病房不到十分钟,朱某的病情突然加重,出现严重的头昏、乏力、心慌、胸闷等不适症状,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尸检的结果为:主动脉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随后,朱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医院起诉到重庆北碚区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死亡,首先是因为自身疾病,其次是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出现情绪激动,最后导致主动脉血管破裂死亡。因此,朱某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医院在对朱某进行治疗时,已经发现朱某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但没有告知朱某应控制情绪等注意事项,而且,治疗中医院一直没有给朱某用降压药,应属用药不够规范。因此,医院应该承担降压不力的责任。2009年5月,重庆北碚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本案中,该医院一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二是对患者施救措施不力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也提醒有类似病情的患者,务必要吸取教训,不要因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情绪激动,造成病情加重的不良后果。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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