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架跌落病人亡 医院家人均担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担架跌落病人亡 医院家人均担责

经典案例

2010年4月26日,村民李某洗澡时因脑出血导致昏迷。家人拨打电话,由医院120救护车将患者李某送到齐河县某医院,继而在医院大夫及家人的共同护送下,送其前往CT室检查。然而,就在前往CT室的途中发生了意外,李某当时因难受翻身,不慎从担架上跌落,摔伤头部,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酿成了病未治疗身先死的悲剧。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能尽到对患者安保护理义务,同时患者家人也未尽到对患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2010年5月,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调解,由被告医院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的李某因脑出血入院治疗,在医生和其家人的共同护送下发生了意外,李某不慎从担架上跌落,造成摔伤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认定医院和李某家人均未能尽到对患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本法第16条规定,故法院调解由被告医院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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