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噎死老太太 医院无须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09年10月20日,陈女士的母亲谢老太(88岁)由于治疗“右髋部疼痛”,被送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骨外科病房。11月12日,医院对谢老太施行髋关节置换手术。24日晚,经中山二院指定南职护理公司派遣护工罗某对谢老太进行护理。然而,谢老太准备出院的当天早晨,因护工喂食不当引发窒息,最终由于肺部感染、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将护理公司和医院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护工喂食不当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护理公司承担70%损失,原告承担30%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由护理公司承担,而中山二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谢老太家属不服上诉。2013年5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医院无须担责。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的医院和护理公司是两家各自独立的主体单位。本案的护工罗某系护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对谢老太喂食不当引发窒息死亡,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患者家属请护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签雇佣护工的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只有跟护理公司签合同才可能向护理公司追偿。如写明护理公司只是作为中介介绍的,不要签。(2)如果医院要求必须用某个公司护工,要注意保留证据,最好能录音,实在没有办法,问清楚提这个要求的医生名字,在雇佣单或合同里面写明根据医院哪个医生要求请护工。(3)不要认为医院介绍的护工就更好。(4)护理公司在医院院区内设点的,拍照留证据,最好用录像从医院大门一直录到护理公司的摊点。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