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就诊被摔伤 医院有错应赔偿
经典案例
55岁的李大娘诉称,2003年4月3日上午,她因右眼视力模糊便进城来到六安市内一家医院接受检查治疗。其间,她按照医护人员的吩咐坐到一张只有三条腿的靠椅上进行扩瞳检查,突然只听到椅子“咔嚓”一声倒塌在地,李大娘的右胳膊当即摔伤,经送到该院骨科检查诊断为“右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李大娘住院治疗28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因为治疗胳膊伤而延误了眼疾的治疗,导致她已完全失明,对其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她本人也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在与医院多方交涉未果后,李大娘便想到了法院。
对此,被告医院方面辩称,李大娘就诊摔伤并非医疗行为,而是因她自己不慎所造成的,故其摔伤致残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另医院骨科为李大娘治疗过程中,对她的糖尿病并发症也给予了治疗,其眼疾加重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与医院没有联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大娘为医治眼疾在被告处就诊治疗,被告方医护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未尽职责,导致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不慎从座椅上摔倒致伤,且拖延了眼疾治疗时间,造成眼疾加重。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遂依照有关法律判决医院赔偿李大娘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1000元整。(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李大娘到该医院接受检查治疗,由于该医院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李大娘提供了一张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条腿座椅,造成李大娘摔伤致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