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被盗走 医院被判赔三万
经典案例
2007年3月8日下午,邓某入住临川区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其夫龚某及婆母许某陪护。晚10时许,邓某经剖腹产下一男婴,产后母婴同室。因术后需一级护理,当晚邓某与丈夫同睡一床、许某与婴儿睡另一床。3月10日,502室病房住满,许某擅自带婴儿入住空闲的501病房。第二天凌晨,许某睡熟,婴儿被人抱走。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在医院婴儿被人盗走,医院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责任。2007年6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被盗新生婴儿父母状告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医院赔偿婴儿父母龚某、邓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由于被告医院未尽管理义务,原告许某擅自带婴儿入住空闲病房,导致婴儿被人盗走。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合同法》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