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遭盗窃 医院酌情赔损失
经典案例
家住贵阳市的杨某2002年6月因病在该市某医院内科住院治疗,同月25日下午3时左右,他在按医嘱进行输液时小睡,醒来时发现随身携带的手包被盗,医院保卫科遂向派出所报案。事后,杨某向医院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杨某遂于2002年11月将医院告上法院,提出医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70元,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2003年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杨某损失40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医院提出了上诉。
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杨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已形成事实上的医患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杨某对自己携带的物品监管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3年7月1日,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杨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和杨某本人监管不当,导致原告杨某随身携带的手包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