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针头伤幼童 父母医生都担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注射针头伤幼童 父母医生都担责

经典案例

2010年9月的一天,尹医生前往邓女士的住处给她女儿治疗注射,注射完毕后,就将一次性注射器放在桌上。当时邓女士三岁的儿子小任和邻居老张家同龄孩子小张在一起玩耍,小张看见注射器很好奇,随即拿在手上玩,小任也想要就上去抢,一不小心针头扎到小任右眼部位。经司法鉴定,小任右眼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内炎等,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2011 年10月,小任将小张父母、尹医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等16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原告小任和小张事发时均系3周岁左右幼童,监护人应当予以细心照看;被告尹医生疏于管理医用器材,也有过错;原告监护人事发时疏于防范,事发后未及时治疗,也有过失。2012年5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张的父母和尹医生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因医生对注射器材管理不善和监护人对幼童监护不力,导致三岁幼童右眼穿孔伤,构成八级伤残。故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2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了较为公平和公正的判决。而这起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却给幼童留下了终身的遗憾,教训极为深刻,实在发人深省。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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